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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问析题,被抓到后对方要求该孩子父母赔偿6万元钱合理吗?

CF排位号 admin 2023-07-30 08:20 201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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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问析题,被抓到后对方要求该孩子父母赔偿6万元钱合理吗?

这个没什么合理不合理的,只有选择接受不接受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我讲讲里面的法律问题。

理财问析题,被抓到后对方要求该孩子父母赔偿6万元钱合理吗?

一、15岁盗窃不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地区差异,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这个少年盗窃5万元,可能在有些地区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不是年龄问题,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14岁到16周岁之间,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盗窃的孩子年龄只有15周岁,未满16周岁,对盗窃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15岁盗窃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虽然这个少年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这个少年的行为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由于少年未满16周岁,拘留不予执行,但罚款还是要交的。

治安管理处罚也是有记录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必要的时候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发现少年犯罪后,还可以将其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管是行政处罚、收容教养还是工读学校就读,对少年的心理来说,都是一次比较大的影响。而且,对父母来说,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

三、返还盗窃的财物责任由少年父母承担。

这个案子里,少年盗窃了邻居的财产,给邻居造成了财产损害,构成侵权。

这个少年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他侵权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责任。

所以,邻居要求少年父母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原则上,赔偿的范围应以少年盗窃的数额为准,也就是应当赔偿5万元。

但是,考虑到事情闹大后,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可能给孩子造成其他影响,如果父母适当的多赔偿一些,可以避免给孩子造成其他影响,也是可以考虑的。

当然,如果父母不想多赔偿这1万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这就需要父母综合衡量了。

所以说,合理不合理都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需要孩子父母自行决定。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保险作为投资理财产品合适吗?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被分立、合并撤销,不得解散,即使被依法撤销,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必须由国家保监会指定的公司接受转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永远不用担心“起飞”之类事件对老百姓的资金造成风险。

从2019年2月到期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观察,保本型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86%,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3%。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只是风险要如何看待。风险分很多种,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本金风险:大部分公众关注的首先是能否保本,就银行保险产品而言,只要没有提前支取,是满期兑付,虽然会有管理费用,但是只要客户是持续续缴,各家公司基本都有奖励,因此到期之后,即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太理想,本金保本基本没有问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现过银行保险到期低于本金的先例;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相对风险。客户会将银行保险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金、股票等收益进行比较,所以,到期利率风险是客户关注的第二个风险。 银行保险,特别是万能型的,都设有保底利率,各家公司标准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集中在2%-2.5%之间。各公司实际每月结算的年度化利率,至少基本都超过银行同期1年期的利率。像这种收益的产品现在很多。

伴随着2008年基金神话的破灭,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迎来了一次全国性的销售增长。不过我们依然建议客户,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要过于指望依靠暴富来实现理财目标,不仅风险高,而且难以实现。所以还是要合理搭配银行、基金、保险的比例,实现理财目标。

目前,银行保险在全国销售十分火爆,银行保险目前在市面上,主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三种,同时不同的公司根据投保规则,可以在保单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下面具体说说这三种保险:1、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中国银行保险产品最开始销售的,一直到现在依然占据很大份额。银行保险中的分红保险,在销售的时候,因为大部分客户是直接在银行进行投保,只要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缴费即可。2、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较传统险种具有更强的投资功能,它将保单的保险利益水平与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直接联系起来,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以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通过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独立账户中的投资单位而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同时投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3、万能保险:万能险是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所缴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账户。刚推出时万能险保障单一,只保身故和残疾,目前保障已经十分丰富,包括:重大疾病、意外、养老、终身寿险等,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投资风险是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 分红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理财需求、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收入较高、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资者。 以上是现在银行保险中热销的产品,我们建议客户选择期缴型的产品,这样保障功能会强一些;同时一定要结合个险的产品进行搭配,这样才更加合理。同时,选择产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因为毕竟说到底是保险,中途退保是有损失的。 银行代理保险比较适合这样的公众:即钱放在银行,在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内,基本不会动用。比如5年-10年,客户既想获得比较稳定甚至有持续增长的回报;同时又希望能拥有一些保障,比如:身故、重疾等。所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收入稳定的阶层都比较适合。 客户需要和负责银行代理保险的工作人员事先沟通。确定好自己的理财目标,特别是关于理财时间长度的确定,一定要相对比较准确,这样,选择的银行保险就比较贴近客户的实际需要;同时避免了由于考虑不充分,提前需要支取有损失的情况(毕竟是保险,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时候,如果红利不高,会出现有损本金的概率)。总之,当客户能结合理财目标来制定的时候,银行保险是一种不错的理财方式.买保险主要是为了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CPI 大致在2.1%左右,而这种保险理财或者银行理财收益也大致在这个水平,对于抵抗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还是可以的。

所以保险理财能不能算理财呢?这还得看你的理财目标是什么了,作为资产保值来说,它能很好的胜任这一职位,但要想资产增值,他就相形见绌了。

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

我们国家《民法典》已颁布,针对担保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和变化,并通过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其中的变化和民法典中相关规定,从而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学习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与典型合同分编中,以及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

典型合同分编中主要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规定,该章规定了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属于基础性规定。担保物权分编延续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传统担保物权体系。

非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典型合同分编中的保理合同章、买卖合同章中的所有权保留部分和和融资租赁合同章三个章节,非典型担保适用规则为部分准用典型担保制度。

我们如果要帮朋友忙,需要遵守有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重点详细请查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在关条款。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重点谈谈有关主要变化,对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一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二个主要变化: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个主要变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四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个主要变化: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第六个主要变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第七个主要变化: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八个主要变化: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第九个主要变化: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个主要变化: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第十一个主要变化: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十二个主要变化:可以作为担保人的情形有变化。

由以上情况可见,《民法典》对现有保证合同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作为保证人,需要及时掌握《民法典》有关保证合同的上述新规定,在提供保证时尽可能在保证合同中对以下事项加以明确约定: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事项的披露义务。

为确保保证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利益,保证人有必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事项的披露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之具体内容。

在此情形下,应区别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有息债权、无息债权等,分别加以明确约定。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保证人的通知时限及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对于题主的问题:“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我的回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照本文介绍,重点分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最好看清楚银行合同约定中的有关条款内容,没有看到相关约定的书面信息,建议题主不要轻易担保。

我们如果要帮朋友忙,需要遵守有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重点详细请查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在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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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两宋是怎么看待的?

谢谢题主的提问。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宽泛。如今,随着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对某一朝代的评价也越来越全面,两宋也不例外。网上也分化为“挺宋”和“贬宋”两大派别,双方各执一词甚至相互攻击。在力求公正客观的前提下,试着说一下个人对两宋的看法。

总体来说,两宋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且民生富足。就连被“贬宋派”诟病最多的军事实力实际上在整体上还是不错的,对外作战的胜率在75%以上,这在很多史料上都是有据可查。只不过像靖康之变这样的奇耻大辱给人的印象太深、感受太惨痛,很容易给人造成两宋军事孱弱、重文轻武的感觉。

还有很多人鄙视两宋没有实现大一统。事实上,两宋的对手不管是辽金还是蒙古,放在其他朝代也是极难对付的强手。况且所谓大一统,也只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相对指标。换句话说,没有实现大一统并不代表着就很弱小。相反,实现大一统的朝代如秦代和隋朝等,立国都没有超过40年。而北宋和南宋先后立国167年和152年,共计319年。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立国超过300年的朝代只有汉朝和宋朝。军事实力如果真的很孱弱,恐怕早就亡国了。

两宋是中国历史上文化艺术的巅峰时期。与其他很多朝代有所不同,两宋多推行“文治靖国”的国策。正因如此,两宋造就了范仲淹、王安石等大思想家、大改革家,更成就了两宋时期文化艺术的空前繁荣。宋词、戏曲、书法、绘画(如《清明上河图》)等水平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处于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如,唐宋八大家中,两宋就占据六席。

两宋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举世公认的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中有三项(火药、指南针、印刷术)产生于两宋时期,对全世界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陶瓷、天文、远洋、造纸、印刷、纺织、物理(如《梦溪笔谈》)、医疗(如针灸铜人)等诸多领域都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很高水平。

至于两宋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是中外史学界早有的共识。两宋既是当时世界上的第一大经济体,也是公认的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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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康安到底是不是乾隆的儿子?

清朝在三藩平定之后就有了异姓不封王的规定,奇怪的是乾隆时期福康安不仅被封为只有宗室才能享有的封号贝子,并且死后还被追封为郡王。

这就难怪坊间纷纷流传福康安是乾隆帝的私生子之说了。

很多作家都选用了这个观点,比如,金庸先生在武侠小说《书剑恩仇录》中就提到福康安是乾隆皇帝的私生子。

高阳在《乾隆韵事》里也激情描述了乾隆皇帝与傅恒夫人的暧昧之情;二月河在《乾隆皇帝》中也描写了这一情节。

清末年间流传的《清宫词》中也有这样一首诗,微妙的透露出乾隆皇帝与福康安关系存在倪端:

家人燕见重椒房,龙种无端降下方。

丹阐几曾封贝子,千秋疑案福文襄。

“燕见”能够理解为“宴见”,也就是说乾隆皇帝在宴会上认识了傅恒的夫人,两人产生了火花,就在宴会之后交合,而福康安就是他们偷情的果实。

史学家蔡东藩在《清史演义》中也描写了乾隆皇帝和傅恒夫人的风流之事,他也猜疑福康安是乾隆皇帝的私生子,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便留下了这样的一句话:“福康安是傅恒的儿子,乾隆皇帝特别眷爱。”

这只能说明,乾隆皇帝确实对福康安特别恩宠,但这并不足以证明福康安就是他的私生子。

福康安是傅恒的儿子。傅恒是乾隆朝前期官场大红大紫之人。担任过首席军机大臣,前后长达二十二年之久,堪称首席军机中的常青藤。历史上乾隆帝有名的宠臣和珅担任军机大臣也不过几年。

尤为特殊的是,他的姐姐富察氏是弘历的嫡妻,乾隆二年就被册封为皇后。作为六宫之首,富察氏孝奉皇太后,下抚诸妃嫔,赢得后宫上下一致认可。有这样一位贤内助,乾隆皇帝便不用操心后宫之事,一心料理朝政。

乾隆皇帝曾说:“朕得以专心国事,有余暇以从容册府者,皇后之助也。”

不幸的是乾隆皇帝的挚爱皇后早年因病去世。乾隆皇帝把对亡妻的感情都投在了小舅子傅恒的身上,傅恒也不负众望率兵平定了大金川之乱,被乾隆皇帝夸为“十大武功”之首,授予傅恒至尊的荣耀。

在整个清代,太师、太傅、太保“三公”集于一身的大臣也没几个,福康安的父亲傅恒却是其中之一;紫光阁陈列百名功臣像,傅恒列居首位;两度晋封为一等公,这在整个乾隆朝傅恒的待遇是假如是第二,没人敢说是第一。

然而遗憾的是,傅恒也在征缅的过程中,因病身亡。乾隆皇帝悲痛欲绝万分。

福康安出生于乾隆皇帝十九年(1754年),因亡妻和傅恒的缘故,自幼被带进宫,由乾隆帝亲自抚养。乾隆皇帝对福康安像亲儿子一样,福康安长大后,乾隆皇帝对他愈发重视。

傅恒去世后,十七岁的福康安被破格提拔为户部侍郎、镶蓝旗蒙古副都统。

福康安年少有才,十九岁时,福康安带兵出征金川,通过这次历练,福康安的军事天赋开始显现。他和他的父亲傅恒一样丝毫没有贵戚子弟的那种骄横,在战场上英勇善战,身先士卒冲锋陷阵,攻克敌寨几百座,立下了卓越的战功。

因此,福康安被封为三等嘉勇男爵,乾隆帝还命人在紫光阁为他画像,在功臣排行榜中福康安名列第十三位。

从此,福康安像开了挂一样。在各个战场上他几乎百战百胜。

乾隆皇帝四十九年(1784年)福康安平定甘肃回民叛乱,晋封为嘉勇侯。

乾隆皇帝五十二年(1787年)福康安平定台湾的林爽文起义,晋封为一等公。当时的一等公是宗室以外的人能得到的最高爵位。

乾隆皇帝五十六年(1791年)福康安击败廓尔喀军队,并打到了他们的都城,迫使他们投降,称臣纳贡。捷报传来,乾隆帝大喜,就有了封福康安为王的想法。

乾隆皇帝六十年(1795年),福康安在贵州、湖南一带镇压作乱,又大胜。乾隆帝就封他为贝子,贝子是只有宗室才能够享受到的封号。

乾隆皇帝这时候封他为贝子,显然是有所预感,再不封,以后可能没机会了。果然,嘉庆元年(1796年),福康安在行军途中感染瘴气,病发而死。

得知福康安的噩耗,乾隆皇帝悲痛欲绝,追封福康安为嘉勇郡王,号文襄,配享太庙。乾隆皇帝回忆傅恒、福康安父子两代人为大清建立了不世功勋,所以将傅恒也追封为郡王。

乾隆皇帝自己并没有避讳与福康安的亲若父子的关系,有人便猜测他们真是父子?乾隆皇帝厚待福康安究竟是出于“私心”还是“公心”,假如是由于福康安的赫赫战功而给他封王,那么这是能够理解的。

但善于探索人们又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乾隆皇帝虽然恩宠福康安,却没有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傅恒的四个儿子有两个娶了公主,为什么不把最优秀的福康安招为驸马呢?是不是因为他有皇室血统?

乾隆皇帝有两个公主比福康安小四岁,但并没有许配给福康安。并且,当初在傅恒的葬礼上乾隆皇帝写了一首悼亡诗,诗中有“汝子吾儿定教培”,乾隆皇帝这不是就是要告诉世人自己跟福康安的关系非同一般吗?

客观来看,乾隆皇帝对福康安比自己亲儿子还亲,但这并不能成为福康安是乾隆皇帝私生子的证据,就像乾隆皇帝晚年宠信和珅一样。

乾隆皇帝深爱着孝贤皇后富察氏,对她和她的家族感情很深,福康安作为这个家族后辈中的突出人物,乾隆皇帝自然是特别欣赏和喜欢。

孝贤皇后过世后,乾隆皇帝任命孝贤皇后的弟弟傅恒为保和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傳恒死后,乾隆皇帝将对富察家族的恩宠转移到傅恒的儿子福康安身上,这都在情理之中。

从当前的史料来看,乾隆皇帝和傅恒夫人并没有特殊的密切关系。傅恒夫人临终之时,福康安正赶赴广西,解决缅甸之困。福康安想见母亲最后一面,乾隆皇帝以国事为重为理由,没有让他们母子见面。

假如,福康安真是乾隆皇帝和傅恒夫人的私生子,多情的乾隆帝也不会这么绝情的。

回过头再看看乾隆皇帝那句“汝子吾儿定教培”,其实是说把傅恒的儿子当成自己的亲儿子一样对待,说白了乾隆皇帝还是难以化解对孝贤皇后的一片深情。

乾隆皇帝要栽培傳恒的儿子,并不单单是福康安,只是福康安远远比他的兄弟优秀,所以乾隆皇帝才重视他。

异姓不封王是个死规定,但规矩都是人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位有为的皇帝想为他的功勋之臣破规矩,也是正常的。

综合史实,推测,福康安并不是乾隆皇帝的私生子。

谢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