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安宁市人民法院:关于本人(单位)与执行一案,本人(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申请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有关代理人条款部分节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有关送达条款节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递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递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注意事项:1、如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申请人(受送达人)应在山日内书面通知受理法院。
2、如申请人(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务必提供准确无误的短信接收号码,否则将无法及时获得法院对案件情况的告知信息。
